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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1012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阮云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101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楼大成广场4门8门。

负责人:袁桂军,行长。

被执行人:阮云峰,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工作不详,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阮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云峰偿还182401.55元,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有关约定支付上述欠款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果被执行人阮云峰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以及公告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无可供执行财产。4、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5、我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6、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振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凌 翥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志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