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4民初299号
原告:安金民,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延忠,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住址河南省叶县遵。 原告安金民诉被告郝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金民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金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金民承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奕
书 记 员 刘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