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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24民初299号

安金民与郝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金民;郝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4民初299号

原告:安金民,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延忠,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住址河南省叶县遵。 原告安金民诉被告郝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金民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金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金民承担。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奕

书 记 员  刘彩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