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民初2516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庐路皖光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789623。
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媛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小保,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戚玉云,女,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与张小保、戚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