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723执恢145号
申请人:智彪,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顾雪瑛,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陈永登,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恢145号申请人智彪与被执行人顾雪瑛、陈永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3000元、执行费845元;未履行标的59751.57元,执行费8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雪瑛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涉未履行案件较多且涉案标的较大,陈永登在本院亦涉案较多;经多次对二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陈永登在互联网银行的存款3248.43元,本院已扣划到案;顾雪瑛的存款因涉案较多本院已冻结,但因案外人对本院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尚未处理完毕,现暂无法扣划。顾雪瑛、陈永登因在本院涉案较多,已对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未履行案件款;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人并向其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情况,现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熊生平
审判员 李吉银
审判员 李英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