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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5民初1561号

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与聂振水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聂振水;房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5民初1561号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书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振水,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房安平,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郑村委会”)与被告聂振水、被告房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郑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郑书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静,被告聂振水、被告房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小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2.判决被告将承包土地恢复原状,交还原告;3.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6月5日起自交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承包费及污染补偿费并以实际拖欠的土地承包费及污染补偿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滞纳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6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土地承包给两被告,两被告按时交纳承包费用,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两被告应于2018年6月5日交纳土地承包费用,但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房安平、聂振水辩称,并不是两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是两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而原告不收取。十多年前租赁的土地就没有在开窑厂,没有污染,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污染费没有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6月9日,原告小郑村委会与被告房安平、被告聂振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小郑村委会将村属土地发包给房安平、聂振水经营,土地位于小郑村村东、桑表公路东侧,东至郑书勇承包地、南邻郑元利承包地、西至桑表路、北至东西沟,南北长53米、东西宽72米,面积5.7亩;承包期限30年,自2003年6月9日起至2033年6月9日止。每亩地每年的承包金为750元,年计承包金4275元;承包金的交付方式为5年一付,分六次付清,合同成立先交清前5年的承包金,之后的25年的承包金,分别在2008年6月5日、2013年6月5日、2018年6月5日、2023年6月5日、2028年6月5日前交清;房安平、聂振水应按时交纳承包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安平、聂振水每年向小郑村委会交纳360元的污染补偿费,付款方式与承包费相同;房安平、聂振水如不按时交纳承包金,小郑村委会有权向房安平、聂振水收取违约金或滞纳金,并有权收回土地。2003年6月12日,原告与两被告在济南市天桥区公证处就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2003)济天桥证经字第1824号公证书。另查明,自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将涉案土地交付两被告使用至今,两被告至今已向原告交付了2018年6月5日前的承包费。2019年3月左右,被告曾向小郑村村主任郑书勇交纳2018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5日之间5年的承包费21375元,但是郑书勇未收。

本院认为,原告小郑村委会与被告房安平、被告聂振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以两被告未按时交纳承包费符合解除合同约定,故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两被告抗辩主张不同意解除合同,两被告并未拖欠原告承包费而是原告拒收两被告交纳的承包费。本案中,原告认可两被告曾经于2019年3月左右向其交纳承包费,原告拒收且未向两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也一直明确表示愿意交纳承包费。由此可见,两被告一直有交纳承包费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两被告延迟交纳承包费、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承包费及两被告一直拒不交纳的事实。同时,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十五余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两被告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现在原告以被告未按时交纳承包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解除涉案合同诉求未予支持,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街道办事处小郑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金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绪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