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9875号 
原告:王俊。
被告:西安华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俊与被告西安华信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萍萍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