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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24执736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徐小林、兰益群、徐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徐小林;兰益群;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24执7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小林,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执行人:兰益群,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

被执行人:徐杰,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小林、兰益群、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2019)鄂1224执736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224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劲松

审判员徐明

审判员 陈   青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