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887号
原告:潘某某,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
被告:种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渭南市华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种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