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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民初887号

潘运京与种博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运京;种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民初887号

原告:潘某某,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

被告:种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渭南市华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种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