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701民初880号
原告:吴树礼,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系博乐市贝林哈日莫敦乡托森哈夏村村民住该村思源路**。
被告:李长清,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系博乐市村民。
被告:龚学文,男,汉族,系博乐市村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树礼诉被告李长清、龚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树礼于2019年6月13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树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树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吴树礼负担。
审判员 孟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