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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04执1099号

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04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

法定代表人:阳永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汤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花桥村/div>

法定代表人:汪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204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6月10日等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到江西省宜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不动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宜春市康民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4446080元,尚有4446080元本金、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漫   松

审判员 王健

审判员陈定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婵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