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9134号原告深圳市宏春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九州家园****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06531。法定代表人谢银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爽,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雅兰居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赤石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37246X。法定代表人林晓妮。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铧,男,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述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宏春盛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银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爽,被告深圳市雅兰居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28日,原、被告签署了德润荣君府树苗种植养护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第5.5款约定本工程剩余结算总价的30%作为本工程的养护保证金。其中验收合格完180天后树苗成活率达100%,则付15%的养护保证金,剩余15%保证金质保期(1年)满后一个月一次性无息付清。2018年8月17日、8月20日,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三方评定为合格。距第一期付款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多月,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还,被告迟迟赖着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养护保证金24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2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辩称,双方并未确认合同中约定180天的成活率,被告不清楚该批次树苗的成活率是否合格,原告主张的养护保证金是后期养护的金额,在没有后期养护验收合格证明种植树苗达到100%成活率的情况下,被告亦无法申请款项,要确认该涉案种植180天的树苗存活率是多少需组织三方验收,验收通过其方能支付该款项,故被告不同意支付总价款15%的养护保证金24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德润荣君府树苗种植养护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施工范围内树苗绿化及养护工程的一切项目。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价暂定为192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双方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70%,剩余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养护保证金,其中验收合格完180天后树苗存活率达100%,则支付15%的养护保证金,剩余15%养护保证金于质保期(一年,自竣工验收合格确认之日至首批业主验收合格起算)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2018年8月17日,涉案树苗种植工程经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及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庭审时,双方确认在合同之外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工程实际总价款为1980000元,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前期工程70%工程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树苗养护保证金50000元,被告以树苗养护未进行验收、树苗存活率未达100%为由拒绝支付第一期剩余养护保证金,原告认为涉案小区业主已基本入住,树苗存活率为100%,现还有原告的养护工人在为涉案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都清楚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程总价款15%的养护保证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原告认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有工人在那里进行养护,每月都会组织被告还有物业公司进行查看,如果有问题可以当场进行补种或养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树苗存活率达100%,付款条件未成就。
本院认为,被告即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树苗种植工程验收合格后,就树苗存活率未达100%一事已向原告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树苗存在异常情况,且被告在树苗种植工程验收合格180天后于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作为树苗及花木的养护保证金,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第一期工程总价款15%的养护保证金付款条件已成就的事实予以采信。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15%的养护保证金即247000元(1980000×15%-50000)及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养护保证金后在质保期内发现种植树苗存在异常情况亦可向原告提出异议,由原告及时进行更种或养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雅兰居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宏春胜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养护保证金247000元及利息(以24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上述付款义务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1755元,共计4258元,由被告深圳市雅兰居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易小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