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02民初2349号
原告: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定西市安定区春天家园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4日,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牛旭霞,女,汉族,生于1956年12月22日,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旭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以被告牛旭霞已付清全部房款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甘肃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