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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保668号

黄桐生、陈毓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桐生;陈毓凤;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668号

申请人:黄桐生,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陈毓凤,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邓晓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黄桐生、陈毓凤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桐生、陈毓凤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黄桐生、陈毓凤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桐生、陈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