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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3046号之二

李正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正彦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3046号之二解封

申请人:李正彦,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811986********,住河南省卫辉市后河镇大辛庄村西胡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峰,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解封

被

申请人:侯巧逢,女,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楼****。李正彦诉侯巧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30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侯巧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账号:62×××71),冻结李正彦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账号:62×××14)。2019年6月13日,李正彦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正彦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侯巧逢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账号:62×××71)的冻结;解除对李正彦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账号:62×××1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向军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曲志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