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3民初1741号
原告:白雪梅,女,1973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第五医院医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史海娟,女,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原告白雪梅与被告史海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0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史海娟涉及刑事犯罪,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导致本案无法开庭审理。故本院无法提审史海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董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