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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民初1173号

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23民初1173号

原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朱家岗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1号。

诉讼代表人:丁宜,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江中路一段六号。

法定代表人:张亦贤,该局局长。

被告:湖南省财政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辉,该厅厅长。

原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省财政厅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盈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玉华

书 记 员 孟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