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215号
原告:张阳阳,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豆红磊。
被告:豆红磊,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阳阳诉被告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豆红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阳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阳阳负担。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