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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4215号

张阳阳与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豆红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阳阳;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豆红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215号

原告:张阳阳,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豆红磊。

被告:豆红磊,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张阳阳诉被告驻马店市豫泽教育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豆红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阳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阳阳负担。

审判员  王晓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思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