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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程从新与被执行人冯永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从新;冯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程从新,男,1968年07月06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

被执行人:冯永东,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申请执行人程从新与被执行人冯永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做出的(2018)陕09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永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从新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并予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冯永东在案外人毛洪高处享有的房租收入,但该房租收入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冯永东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益的自由处分,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925执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文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华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