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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8民初473号

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曹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曹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428民初473号

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曹某某。

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塔机租赁费56600元,并从2017年11月1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长武县某某商贸城(长武县五里铺)施工期间,于2016年度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塔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原告塔机一台XXX**,合同对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经2017年11月14日结算,被告共欠塔吊费用为106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来项目部代付50000元,对下欠的56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签订了塔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

一、工程名称:陕西省长武县某某商贸城。

二、工程地点:陕西省长武县五里铺。

三、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1、租期按实际使用时间按整月三十天计算,不分大小月,不足整月则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直到主体工程竣工和接到的甲方退场通知单为止,同时甲方向乙方搞清结算,不得拖延。冬季因气候寒冷不能施工甲方停工放假期间租赁费不再计取。2、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及时将塔机进入工地安装调整合格后,甲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出示使用通知单交于乙方。3、塔机进场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不含税金),塔机安装调试合格后结清。4、XXXXX塔机租金为每月壹万肆仟元整(不含税金),租金的付款跟劳务队和项目部签订的大合同付款走。租金不因停电、停水、节假日、停工、待料、气候的影响,租金不变,塔吊正常运转待工程结束拆卸塔吊时租费要全部结清。同时双方对互负责任及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2017年1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塔吊费用106600元,被告之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塔吊费用共计壹拾万零陆仟陆佰元整(小写106600.00元)。曹某某2017年11月14日。”后项目部代付50000元,被告现下欠原告塔机租赁费566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塔机租赁合同1份、清单及欠条1张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签订的《塔机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将塔机交付被告曹某某使用,被告应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某支付塔机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塔机租赁费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并未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判决如下:

一、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塔机租赁费56600元。

二、驳回原告咸阳辉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