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2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谭永国,男,汉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1年06月07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谭永国与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会作出(2018)渝0120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银行冻结多个账户,不足10元,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委托申请人、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谭永国与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忠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