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立坚,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李立,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立坚与被执行人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李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立坚偿还借款本金258800元及利息(以实际占用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5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立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立坚”。因被执行人李立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立坚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立名下有车牌号为粤H×××××的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以(2019)粤1202执660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