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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124号之一

吕芳姣、杨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芳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吕芳姣,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杨振,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龚瑜,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783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苏E×××××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一辆属被执行人龚瑜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瑜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代

书记员 李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