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王功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功强银行存款人民币2829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