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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3民初1464号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03民初1464号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城关镇石屏村廖家组。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集团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友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检

书 记 员 刘 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