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516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金融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文添,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曾飘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何兰开诉曾文添、曾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曾文添、曾飘明负担案件受理费28984元。由于曾文添、曾飘明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金融审判庭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2019年4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文添银行存款2979.37元,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曾飘明银行存款212.16元,共扣划3191.53元,留下执行费50元,余款3141.53元缴纳案件受理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户籍所在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19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曾文添、曾飘明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曾文添、曾飘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5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