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2373号
原告: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
负责人:王利卫,该村支部书记。
被告:洛阳亚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734597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军。
原告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洛阳亚辰新型焊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川县平等乡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