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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760号

桑妞妮、何深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桑妞妮;何深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桑妞妮,女,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朱水山,男,1975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何深义,男,1961年9月20日生,汉族1,河南省荥阳市号。关于桑妞妮申请执行何深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182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桑妞妮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深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向何深义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向何深义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何深义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深义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何深义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何深义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何深义的下落;

五、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桑妞妮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何深义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深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何深义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罚款3000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桑妞妮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桑妞妮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深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云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