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975号 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秦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顺,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淇,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无法进行送达,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全部退还原告即墨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