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21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
负责人:樊江水。
委托代理人:王大坡。
被执行人:樊仓,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樊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3执21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送达之日起二年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郑景福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