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965号
申请人:陈跃,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军,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长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彩彤,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拥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跃与被申请人吴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跃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拥军名下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拥军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期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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