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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4965号

陈跃与吴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跃;吴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4965号

申请人:陈跃,男,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军,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长房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彩彤,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拥军,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跃与被申请人吴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跃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拥军名下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拥军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戴 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期林代理

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