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55号
原告: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64833D。
法定代表人:生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孝堂,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孝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