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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4执保481号

周海涛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海涛;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4执保481号

申请人:周海涛,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白刘村红旗组。

委托代理人:梁洪武,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湖路**。

法定代表人:曾庆云。申请人周海涛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海涛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海涛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19430101410000000233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金石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10元,由申请人周海涛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