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光大发展大厦******。
负责人:李文武,经理。
被执行人:潘增加,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增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增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180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眺宇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