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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2415号之一

张明生与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生;刘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2415号之一

原告:张明生,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刘珍,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生诉与被告刘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刘珍去向不明,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张明生缴交公告费,但原告张明生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交公告费,致无法通知被告刘珍诉讼权利及开庭事项,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应视为原告张明生以其不作为的方式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明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明生负担。

审 判 长  陈志斌

审 判 员  常 娟

人民陪审员  吴文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