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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579号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艺平;阮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艺平,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阮佳,男,回族,1988年4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回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邓艺平、阮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的(2018)湘052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邓艺平、阮佳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隆回农商银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1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5月15日本院经其他途径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邓艺平、阮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邓艺平、阮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潍

审判员  欧阳杰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踔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