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杰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0日15时30分许,在武威市××区周大仁家门口的农村道路水泥硬化施工现场,被告人柯某驾驶农用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够,将农用车后方的被害人张某碾压致死。2018年7月24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在二至三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柯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闫会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彩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