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1执保354号关于申请人执行人柏德利与被执行人王秋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1121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王秋华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分别前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秋华的银行存款共计430000元。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申请执行人柏德利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22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