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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2394号之一

长沙市雨花区森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及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森达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省及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2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达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板塘社区。经营者:仇伟军,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康红珍,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及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MA4L448U2),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长胜桥社区西园路**(市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及敬敬。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森达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及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8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5月31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柳叶大道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止),因账户上存款较少未予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682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2682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