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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509号

常应纯、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应纯;常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常应纯。

被执行人:常晓东。申请执行人常应纯申请执行常晓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常晓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尚未主动履行标的款。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股权登记信息,并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常晓东亦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本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常晓东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常晓东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常晓东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以上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常应纯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322执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豪亮

审 判 员  张 博

代理

审判员  扈栋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