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日亮。被执行人黄贤文。申请执行人邓日亮与被执行人黄贤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贤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9年1月8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6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15日委托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向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黄贤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424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伟武
审 判 员 陈南飞
审 判 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会文
书 记 员 李 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