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史小兵。被执行人丁勇。申请执行人史小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5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
一、申请执行人史小兵、被执行人丁勇一致确认,双方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购买被执行人丁勇位于长沙市xx中路x段xx号xx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该合同;
二、申请执行人史小兵、被执行人丁勇一致确认,上述房屋购房款总计80万元,申请执行人史小兵已于2018年9月18日之前支付完毕;
三、被执行人丁勇应在2018年10月10日之前配合申请执行人史小兵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史小兵名下;
四、关于本案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8)湘01050民初54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勇名下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小兵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勇名下位于长沙市xx中路x段xx号xx房的查封;
二、将位于长沙市xx中路x段xx号xx房名下;
三、申请执行人史小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属登记及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祥猛
审 判 员 曹 慧
审 判 员 刘翔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 鹏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