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551号
申请人:徐东来,男,199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
申请人:潍坊向仟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以南东次干道以东怡心居沿街商住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239446XG。
法定代表人:张强强,总经理。
被
申请人:周文军,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
申请人:潍坊金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五洲明珠小区商住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9034328M。
法定代表人:张媛,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徐东来与被申请人潍坊向仟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文军、潍坊金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东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向仟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周文军、潍坊金秋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