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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5行初46号

王艳群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王艳群;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0115行初46号

原告:王艳群,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湖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况伟,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河,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艳群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金口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程世新和

人民陪审员张燕、谢琼利参加的合议庭,由程世新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于2018年12月6日、2018年12月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祥、姚敏,被告行政负责人刘军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付安河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王艳群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群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群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群负担。

审 判 长  程世新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谢琼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鸣平

书记员余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