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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恢5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孟智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孟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恢5号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

被执行人:孟智超,男性,1987年8月20日出生,410522198708207292,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智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0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林

审判员  高凤河

审判员  李福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秀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