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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126执1116号

王俊俊、徐玉娟、徐金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俊俊;徐玉娟;徐金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26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俊俊,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甘肃康乐县人,农民,住康乐县。 被执行人徐玉娟,女,1995年8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被执行人徐金才,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申请执行人王俊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6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向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徐金才家属缴纳执行款20000元,后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玉娟银行账户存款3575元,被执行人徐金才家属又主动缴纳了执行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王俊俊已领取了执行款25575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就剩余执行款24425元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王俊俊与被执行人徐玉娟、徐金才婚约财产纠纷剩余执行款24425元,由被执行人徐金才自2019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王俊俊2000元,至全部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负责。 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文忠

审判员  杜俊峰

审判员  王银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