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6500号原告刘某1,男,201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刘某1母亲),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森,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于2019年5月21日诉至本院,2019年6月8日,刘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刘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员 朱文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