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2701号
原告:随州市车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星光社区一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定。
被告:随州市天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海。
原告随州市车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天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随州市车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随州市车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贤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皮广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