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25民初572号
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领袖天下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3164709142。
法定代表人:黄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发新,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与被告杨发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鸿信物业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桂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丽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