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2924民初613号
原告:马志才,男,东乡族,文盲,农民,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官坊乡愧沟村潘子湾**,身份证号:6229241967********。
被告:马字山,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生于1974年5月12日,,住甘肃省广河县阿力麻土乡阿力麻土村马家泉**身份证号:6229241974********。 原告马志才诉被告马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被告从原告处订购羊肉,原告将屠宰的羊交付被告,被告总计拖欠原告羊肉款34223元,其中的30000元是被告于2018年3月间拖欠的,其余4223元是被告在2018年7月16日拖欠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避而不见,遂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马字山偿还原告马志才羊肉款34223元,限被告马字山于2019年7月30前还1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还12000元,剩余羊肉款12233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马字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吉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海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