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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91执263号之二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涂善美、涂晶鑫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91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了(2019)鄂0591执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鄂0591执2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二页第十四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应更正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余建华

审判员  陈红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梦月 更多数据: